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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21-030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
    上传时间:2021-08-07

    股票代码:600865    股票简称:百大集团    编号:临2021-030

     

   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
    涉及诉讼的公告

     

  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。

     

    重要内容提示:

    1.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:一审立案受理阶段,尚未开庭

    2.上市公司所处的诉讼当事人地位:原告

    3、涉案金额:人民币约53,862,121.75元

     

   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与杭州海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杭州海维”)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事宜,公司已于2021年7月12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并于近日收到法院出具的《案件受理通知书》【(2021)浙01民初2001号】。现就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:

    一、本次诉讼的当事人

    案件受理机构: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  原告: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
    被告1:杭州海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

    被告2:海徕(天津)生活服务有限公司

    被告3:龚兆庆

    二、本次诉讼的请求、事实与理由

    (一)事实及理由

    公司与海徕(天津)生活服务有限公司(下称“天津海徕”)于2018年5月21日签署《关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46号大厦部分物业的租赁合同》(下称《租赁合同》)。公司将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46号范围内的杭州大酒店所属物业区域(下称“租赁物”,租赁面积总计为21812.19㎡)出租至天津海徕,用于经营酒店、酒店式公寓、餐饮及配套商业使用,租赁期限自公司向天津海徕交付租赁物之日起,至20331214日止,租金、物业服务费、字号使用费及基础管理服务费先付后用、按季预付。杭州海维系天津海徕为租赁物项目酒店管理之目的于20187月9日设立的全资子公司,2018年11月7日,公司与天津海徕、杭州海维签署《补充合同》,约定《租赁合同》项下承租人权利义务由杭州海维承继,天津海徕承担连带责任。后因疫情、租金支付等事宜,公司与天津海徕、杭州海维多次签署相关补充协议。具体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22日披露的2018-021、2018-022号临时公告及后续披露的定期报告。

    新酒店于2020年上半年完成装修并正式对外营业,考虑到疫情对酒店经营的影响,公司与杭州海维签订了补充协议,减免部分租金并修改了租金的缴纳方式,以缓解酒店经营压力,但杭州海维仍然持续拖欠租金,已构成《租赁合同》约定的严重违约。鉴于酒店目前的经营业绩以及杭州海维的实际情况,为有效控制风险,公司已经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并已收到法院的受理通知书。

    (二)原告申请事项

    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如下:

    1、判确认公司与杭州海维所签订的《租赁合同》及相关补充协议于起诉状副本送达时或依法判令解除;

    2、判令杭州海维立即按现状无损返还租赁物,租赁物上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归原告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;

    3、判令杭州海维向公司支付租金11326272.45(暂计2021年817日并支付自20218月18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租金损失或租赁物占用期间使用费(合同解除次日起至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止以53837.30元的两倍,即以107674.60/日计算);

    4、判令杭州海维向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5116666.66元(暂计至20218月17日,20218月18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物业服务费以20273.97/日计算)、字号使用费3366666.68(暂计至20218月17日,20218月18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字号使用费以11506.85/日计算)、基础管理服务费833333.33(暂计至20218月17日,20218月18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基础管理服务费以2739.73/日计算)、地面停车补偿费102010.00元(暂计至20218月17日,20218月18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地面停车补偿费以1117.92/日计算);

    5、判令杭州海维向公司支付电费312703.51元(自2021年3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5月31日,此后以实际发生金额付至被告实际返还物业之日止)、用电服务费122149.82元(自20213月1日起暂计至2021531日,此后以实际发生金额付至被告实际返还物业之日止)、水费31840元(自20212月26日起暂计至2021525日,此后以实际发生金额付至被告实际返还物业之日止)、燃气费106383.93元(自2021年2月19日起暂计至2021年5月18日此后以实际发生金额付至被告实际返还物业之日止)、留用服务人员费用201200.55元(自20214月1日起暂计至2021630此后以实际发生金额付至被告实际返还物业之日止);

    6、判令杭州海维向公司赔偿因租赁物外墙面修缮、维护所垫付工程款等各项费用暂合计4839275.5元;

    7、判令杭州海维向公司赔偿逾期支付租金、物业服务费、字号使用费、基础管理服务费等费用违约金3091161.97元;

    8、判令杭州海维向公司赔偿违约金23987039元;

    9、判令杭州海维赔偿公司律师代理费及保全保险费

    10、判令海徕(天津)生活服务有限公司、龚兆庆海维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;

    11、本案受理费、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和公告费、鉴定费等其他费用均由三被告共同承担。

    三、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

    公司通过诉讼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及时控制风险,避免损失扩大。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,暂无法准确评估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。 

   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公司信息以《上海证券报》、《证券时报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(www.sse.com)披露信息为准,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。

    特此公告。

     

   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
     二〇二一年八月七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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